共享单车怎么管理?丽江明确了
近日,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丽江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丽交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现就《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作如下政策解读:
1、制定背景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丽江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2、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一条,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能职责、总量规模、车辆投放、服务要求、车辆清理、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十个方面进行了拟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主城片区、新团片区、西山片区、玉龙县城片区等,具体范围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心城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明确管理原则及部门职能职责。本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对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调度、回收、运行以及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明确车辆投放规程及规模。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根据市民及游客交通出行需求,并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测算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总量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总量规模,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其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经营服务协议的期限不超过3年。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解除经营服务协议。
(四)明确车辆停放及清理。要求中心城区禁止停放区域和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要求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违规停放的,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清理的,由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责令经营者限期清理,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3、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12月6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1月5日,有效期为三年。